开小轿车租赁行的林先生,根据承租人承租时提供的相关证件,将一直拖欠租金的“王某”告上法庭。可实际上王某并未租赁车辆,林先生的诉请日前被长乐市法院驳回。
2010年9 月,林先生将一辆丰田凯美瑞小轿车出租给一个自称是王某的人,双方约定月租金为8500元。承租人提供了王某的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同年11月,承租人还车,但仅向林先生支付租金1.2万多元,尚欠6000多元。林先生遂以承租人提供的身份证上的王某为被告,诉至长乐法院。
王某应诉后否认曾向林先生租车,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
经法庭审查辨认,王某提供的自己身份证上的相片明显与林先生提供的王某身份证上的相片并非同一人,且两者的驾驶证相关信息也不同。林先生也承认王某并非当时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长乐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实际车辆承租人冒用王某身份租车之嫌,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裁定驳回他的起诉。裁定生效后,法院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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